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或伤残证。
3. 近期二寸免冠半身彩色照片6张。
4.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的规范性请示或函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7.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请示报告公示。
8.填写《残疾人员残疾卡片》。
9.填写《优抚对象信息登记表》
三、办理方式:现场受理办理
四、承诺时限
365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310-2252216
八、投诉电话:0310-2252999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调整 | 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