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二、所需材料
1.《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核表》(正、反面);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已生育子女生育证(卡),已生育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已生育子女户口页;
4.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5.小2寸合影照片1张;
6.夫妻双方填写《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
三、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办理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