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服务指南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1.考生本人参加高考的证明;
2.考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本;
3.考生父母及本人身份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5.写明独生子女父母婚育状况、农村居民户口状况、公示情况的证明;
6.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证明;
7.属父母离婚、丧偶的,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⑴属离婚的,需要提供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考生父母双方婚育状况证明,即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证明。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两份留存(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各一份)。 ⑵属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及现存一方的婚育状况证明,即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证明。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两份留存(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各一份);
8.考生本人填写的《河北省独生子女审定表》一式四份;
9.《河北省独生子女审定表》上贴考生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蓝底照片(与准考证上照片一致),并加盖学校公章。
现场受理
1个工作日
受理—审核—上报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