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一、事项名称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登记→报备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办理
七、联系电话
2189091
八、投诉电话
2199091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 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