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村危房改造
二、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农户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
3.贫困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手册》、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方式
逐级公示、上报
四、承诺时限
由本年度邯郸市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决定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252216
八、投诉电话
0310-2252999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财社〔2016〕216号).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