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