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 (含错杀 后被平反人员)子 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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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台镇人民政府 |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 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 〔2012〕27 号) 2.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 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 意见》(民办发 〔2012〕3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