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办理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办理方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459868
八、投诉电话
0310-2459868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 贴 | 观台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2月 2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