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二、所需材料
(一)低保、特困(五保、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以外住院的, 携带住院结算单、机打正规发票、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1张、本人河北银行卡复印件、非定点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乡镇领取并填写)。
(二)普通特困参保居民:出院后,携带住院结算单、机打正规发票、诊断证明书、近期1寸照片1张、本人河北银行卡复印件、个人医疗救助申请(加盖村委会章)、村委会公示证明(加盖村委会章)、本人家庭收入证明(加盖乡镇公章、村委会章)、普通参保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乡镇领取并填写)。
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政策。
低保、特困(五保、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政策。
三、办理方式:携带所需材料到乡镇申报
四、承诺时限:
医疗保障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财政局报批拨付。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310-2465996
八、投诉电话:0310-2465996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 岳城镇人民政府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 月12日)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