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或伤残证。
3. 近期二寸免冠半身彩色照片6张。
4.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的规范性请示或函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7.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请示报告公示。
8.填写《残疾人员残疾卡片》。
9.填写《优抚对象信息登记表》
三、办理方式:现场受理办理
四、承诺时限
365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310-2465996
八、投诉电话:0310-2465996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新办 | 岳城镇人民政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