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籍业务办理
二、所需材料
1.出生登记(监护人申报)
①《出生医学证明》;②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③落户方的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申报)
申请人持已故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以下相关材料之一: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④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3.服现役注销(本人或直系亲属申报)
①应征公民的户口簿;②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证件(证明)
4.移居登记(本人或户主申报)
(1)夫妻投靠:①申请人书面申请;②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③房屋产权证明。
(2)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①申请人书面申请;②双方户口簿、身份证;③房屋产权证明;④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具有合法固定住所:①申请人书面申请;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③户口簿、身份证;④家庭成员同时移入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登记(本人或户主申报)
(1)夫妻、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①申请人书面申请;②双方户口簿、身份证;③亲属关系证明。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①申请人书面申请;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③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具有合法稳定职业:①申请人书面申请;②合法稳定职业证明;③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④落户地户主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公共地址落户的不提供此项)。
6.迁出省外(本人或户主申报)
①准迁证或录取通知书;②户口簿。
7.姓名变更(本人或监护人申报)
(1)成年人姓名变更:①本人书面申请;②户口簿及身份证;③姓名变更承诺书。
(2)未成年人姓名变更:①未成年人父母共同提交书面申请;②父母身份证;③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父母离异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继父母到场提交书面申请和结婚证。
(3)变更为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除(1)或(2)外,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民族成份变更(本人或监护人申报)
①民族部门抄送的审批意见书、《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②户口簿、身份证。
三、办理方式
用现场办理受理
四、承诺时限
出生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死亡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服现役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移居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迁入登记:省内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省外迁移,材料齐全5-10个工作日办结
迁出省外: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姓名变更:变更名字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姓氏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民族成份变更: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经公安机关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派出所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充材料齐全,派出所再次受理,重新计算办理期限。
公示期限另行计算。
五、办事程序
出生登记、死亡注销、服现役注销、移居登记、迁入登记省内人员、迁出省外、民族成份变更办理流程、变更名字:受理—审核—审批
迁入登记省外人员、变更姓氏:受理—审核—上报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户口注销 | 讲武城镇人民政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1月9日)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2.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