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二、所需资料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1)全家的户口索引(2)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要提供结婚证(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5.房产证明:(1)户籍登记地址的房产证证明(2)现住址房产证明(3)提供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提供家庭成员车辆登记证明;
8.提供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家庭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注:低收入家庭所有资料需提供两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三、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办理
四、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讲武城镇人民政府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
〔2011〕6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