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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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武城镇人民政府 |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3月2日 修订)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民政部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 程》(2015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