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一、行政处罚决定机构
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救济途径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咨询电话、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0310-2333611
办公地点: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朝阳北大街168号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月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涉嫌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