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符合财政政策的经费拨付事项进行受理;
二、审查:磁县水利局农水股对相关事项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审签;
三、拨付:经审验合格,局领导签署后进行拨付。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付 | 水利局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修正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条款号: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款号: 第四十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用在抗洪抢险、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洪、防潮、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通信、水文测报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水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利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引水或排水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