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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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2】45号;条款号:《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项前两款;2、《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停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一款;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文号:水财务【2012】102号;条款号:全文;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停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号;条款号:第三条。
1、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1、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2、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