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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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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1.法律法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水总〔2004〕511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1.法律法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水总〔2004〕511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