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受理。
二、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磁县水利局对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针对实际情况或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四、裁决;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水利局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条款号:第三十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2010年主席令第39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水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利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引水或排水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