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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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1.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其他资料在相关网站公示,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审理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应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