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磁县磁州路110号,邮政编码:056000。
2.受理电话:0310-2318789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磁县审计局(磁县磁州路110号)
(二)联系电话:
0310-2318789
上午8:30-12:00;
下午1:30-17:30;14:30-17:30(6-9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