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地点:
磁县磁州路20号磁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310-2315968。
二、咨询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共交通指引:
磁州路20号磁县应急管理局,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应急管理局站下即可。
四、法律救济
1、受理咨询股室(单位):政策法规股
2、电话咨询: 0310-2310808
3、电子邮箱咨询:cxajjfgg@126.com
4、信函咨询:
邮寄单位:磁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通信地址:磁县磁州路20号
邮政编码:056500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