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地点:
磁县磁州路20号磁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310-2315968。
二、咨询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共交通指引:
磁州路20号磁县应急管理局,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应急管理局站下即可。
四、法律救济
1、受理咨询股室(单位):政策法规股
2、电话咨询: 0310-2310808
3、电子邮箱咨询:cxajjfgg@126.com
4、信函咨询:
邮寄单位:磁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通信地址:磁县磁州路20号
邮政编码:056500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1、催告责任: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被强制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被强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作出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应急管理局股、执法队执行到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强制实施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而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5、违法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实施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