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地点:
磁县磁州路20号磁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310-2315968。
二、咨询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共交通指引:
磁州路20号磁县应急管理局,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应急管理局站下即可。
四、法律救济
1、受理咨询股室(单位):政策法规股
2、电话咨询: 0310-2310808
3、电子邮箱咨询:cxajjfgg@126.com
4、信函咨询:
邮寄单位:磁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通信地址:磁县磁州路20号
邮政编码:056500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将使用情况、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将使用情况、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应急办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