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地点:
磁县磁州路39号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0310-2151368。
二、咨询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范围
1.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现役军人;
2.对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施行(200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出现役、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精神病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姓名手签);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 申请人单位(或者镇、街道)书面意见;
4. 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5.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50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60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