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地点:
磁县磁州路39号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0310-2151368。
二、咨询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三、需携带的材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91号文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及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将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申请的不予填表申请,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