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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时间:2021-05-27 13:56:21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烈士证》、《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户口本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享受“三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村委会初审后加盖公章上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乡镇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审查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进行审批,并组卷录入“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从批准之日当月落实定期生活补助、抚恤金等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