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医疗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