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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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
1、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二,三;
2、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条款号:五;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抚恤优待金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抚恤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