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法律法规名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4〕7号;条款号:全文;3、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