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事项:
涉及农业执法领域法定事项。
二、检查依据
现行有效农业行业法律法规。
三、执法检查范围
磁县行政辖区内。
四、执法机构
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磁县农业农村局南院办公区二楼。
五、咨询方式
电话:0310-2326036。
六、监督投诉渠道
磁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310-2322950。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县内乘坐6路、7路公交二环路磁县检察院下车北行200米路东。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 | 磁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
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7、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8、在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