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磁县农业农村局南院办公区二楼(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310-2326036。
二、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交通指引:
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实验小学南门下车东行200米路南。
四、基本流程
法定情形→请示→决定(强制)→交付决定书、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决定→没收、销毁→书面告知当事人→结案
五、法律救济
1、有下列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交通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1)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2)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3)接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的;(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5)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6)其他违反执法规定行为
2、投诉机关:磁县农业农村局
3、复议机关:磁县人民政府
4、诉讼机关:磁县人民法院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 经营活动的场所 | 磁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7、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8、在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