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
磁县农业农村局南院办公区三楼屠宰管理办公室;电话:0310-2326080 。
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交通指引:
县内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实验小学南门下车东行200米路南。
四、办理流程:
受理-提供服务-办结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