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磁县农业农村局南院办公区,磁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磁县朝阳南大街;电话:0310-2326055。
二、咨询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共交通指引:
乘坐6路、7路公交实验小学南门下车东行200米路南。
四、办理流程
受理-提供服务-办结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