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
磁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农机管理股;电话:0310-2315091 。
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交通指引:
县内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检察院下车北行200米路东。
四、办理流程:
受理-提供服务-办结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查询 | 磁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财农[2005]11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