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磁县农业农村局二楼农经总站;磁县朝阳北大街193号;电话:0310-2322950。
二、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交通指引:
乘坐6路、7路公交二环路县检察院下车北行200米路东。
四、办理流程:
受理-提供服务-办结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法律修订: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