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
磁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农机管理股;电话:0310-2315091。
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交通指引:
县内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检察院下车北行200米路东。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上报-结算。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农机具补贴申请 | 磁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冀农计发〔2015〕2号文件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工作措施等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河北省2015-1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调控,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补贴对象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模,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粮食总产、粮食种植面积、综合机械化水平、蔬菜产量、大畜牧存栏以及水产品产量等七项权重指标(指标数据提取均来源于上年农村统计年鉴)测算市级资金规模(包括各直管县、市),并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级确定的资金总额,在认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参照所辖县农林牧渔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等权重指标测算各实施县补贴资金具体额度(财政直管县资金分配由市级和财政直管县协调确定),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市、县属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剩余资金较多的县,核减下年度资金额度。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农财发[2016]43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各市、县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2016年,各市、县要继续贯彻执行《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冀农计发[2015]51号文)要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提出的“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开拓创新、优化管理、强化监管、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绩效考核,确保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高效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政策变化,把握操作要点。在保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2016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在补贴机具范围上,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要求,河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2015年的11大类、36个小类、99个品目压缩至11大类、31个小类、68个品目(详见附件)。从补贴范围的选择上,体现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既有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同时又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加工所需机具。 在补贴对象上,补贴对象仍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及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报废更新户予以优先补贴。各类补贴对象所享受的补贴机具台(套)数量上限由各实施县自行确定。 在机具补贴额上,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的前提下,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档产品近年(或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的要求进行测算,总体上,2016年机具补贴额不会超过2015年且呈下降趋势。通用类及非通用类机具具体补贴额将在《河北省2016年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标注(另发)。 在敞开补贴上,为突出政策普惠性,各实施县要围绕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实际需要,从2016年河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中,至少选择三个品目实行敞开补贴,有条件的实施县可进一步增加敞开补贴品目。对于敞开补贴品目,可实行先购后补,补贴对象可先行购机,带机办理申请、核实手续。 在补贴软件系统操作上,2016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继续按2015年实行,由生产企业负责统一录入该企业及其所有经销商的信息。今年增加了资金控制功能,各实施县的资金将在打印指标确认书后被占用,资金用完后,不能再录入新的申请。 在实施管理上,要突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绩效考核。 二、加快农机化进程,突出补贴重点。要紧紧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以稳定和提高粮食产能、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将补贴资金重点用于粮棉油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的机具上。加大对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绿色增产技术所需机具的补贴力度,对于大马力、高性能、绿色环保型农机装备予以重点补贴,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违纪行为。各市要对所属实施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省级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督导检查。各级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密切关注补贴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变化,认真开展补贴机具核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违规的个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一经调查核实要逐级上报,并及时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取消、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四、强化资金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机具核实力度,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采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逐月兑付,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要求,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 五、加大信息公开,促进公正公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努力开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必须在政府网站或专业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各实施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进行专栏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要在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上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置者信息表。 六、延伸绩效考核,提升管理水平。绩效考核是评价、总结、推进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重要内容。2016年我省将深入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延伸到县。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市及实施县要在所属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总结、完善、提升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资金分配和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七、开展廉政建设,避免违纪现象发生。近年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总体上处于安全平稳的状态,但一些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一些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已经受到了纪检和司法部门的查处。我们要从这些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全省农业、财政部门,要组织农机补贴操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服务意识;要针对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立制度,严加防范;要严肃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开展热情周到服务;要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强化自我约束,做到警钟长鸣;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安全顺利进行。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