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办理:
磁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310-2322950。
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交通指引:
县内乘坐6路、7路公交磁县检察院下车北行200米路东。
四、办理流程:
受理-检验-办结。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采样,并及时送实验室检验,疑似的按程序逐级上报。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4、事后监管责任:疑似疫情的,进行24小时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导致疫情传播或流行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