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
磁县医疗保障局监督监管股、综合管理股 |
1.检查准备:针对不同监管对象频发的违规行为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分类和区域;研究确定检查抽查医药机构目录等数据资料;.制定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表。 |
0310-2321866 |
0310-232186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局 |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3号)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