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
磁县医疗保障局监督监管股、综合管理股 |
1.检查准备:针对不同监管对象频发的违规行为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分类和区域;研究确定检查抽查医药机构目录等数据资料;.制定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表。 |
0310-2321866 |
0310-232186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