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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时间:2021-05-25 08:52:4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准备:针对不同监管对象频发的违规行为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分类和区域;研究确定检查抽查医药机构目录等数据资料;.制定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表。
2.检查方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时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实施监督检查时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医疗文书、结算数据、费用票据、医药机构及人员相关信息等材料一式一份;运用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测试和采样;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3.检查记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员或其他人员核对签字;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或采样的,应当制作勘验和采样记录。实地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原始资料保存备查。
4.问题处理:违法事实显著轻微的,下达书面材料,责令其改正;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比较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需做进一步调查的,依法立案并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理;对责令限期改正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5.存档:将检查文书与处理结果存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