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准备:针对不同监管对象频发的违规行为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分类和区域;研究确定检查抽查医药机构目录等数据资料;.制定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表。
2.检查方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时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实施监督检查时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医疗文书、结算数据、费用票据、医药机构及人员相关信息等材料一式一份;运用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测试和采样;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3.检查记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员或其他人员核对签字;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或采样的,应当制作勘验和采样记录。实地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原始资料保存备查。
4.问题处理:违法事实显著轻微的,下达书面材料,责令其改正;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比较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需做进一步调查的,依法立案并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理;对责令限期改正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5.存档:将检查文书与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政府规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政府规章】《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