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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时间:2021-05-25 08:52:09

1.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数据筛查、询问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复核: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 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1. 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