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数据筛查、询问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复核: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 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1. 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强制 | 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决定责任: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批准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封存,并出具封存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保存。
3、保管责任:封存的资料、设施等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封存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封存的物品及存放封存物品的场所,应当加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封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灭失;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