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磁县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公开平台!

用户中心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权责清单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时间:2021-05-25 08:46:34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磁县医疗保障局监督监管股

1.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数据筛查、询问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复核: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 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1. 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0310-2321866

0310-2321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