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
磁县医疗保障局监督监管股 |
1.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
0310-2321866 |
0310-232186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医疗保障局 |
【政府规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参保人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