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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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19〕3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办理本级管辖范围内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线索;
2、督办责任:对属于下级医疗保障部门管辖范围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进行转办和督办;
3、查处责任:根据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跨行政区域、跨统筹层级及跨管理部门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线索;
4、奖励责任:根据举报案件查处金额,按照规定比例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线索应当依法受理、立案调查,不受理的;
2、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