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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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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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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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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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六条《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冀政办函〔2007〕41号 2007年6月29日)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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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省级种畜禽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2名以上;市级种畜禽场拥有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1名以上;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家畜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良种登记制度严格,有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引进种畜禽健康无病且质量符合标准。 五)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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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冀政办函〔2007〕41号 2007年6月29日)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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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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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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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区平面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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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围环境示意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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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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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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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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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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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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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饲养管理规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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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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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育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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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卫生防疫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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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免疫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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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害化处理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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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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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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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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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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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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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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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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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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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种畜禽场现场鉴定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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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1号)第七条 申请市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鉴定验收,决定是否发放市级《许可证》,并将申报材料、验收组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验收组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听取被验收种畜禽场的情况汇报后,进行资料审查、种畜禽鉴定、现场考察,并对种畜禽场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考核;验收组根据种畜禽场鉴定验收标准进行综合评议,决定是否通过现场鉴定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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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邯郸市种畜禽场鉴定验收标准(打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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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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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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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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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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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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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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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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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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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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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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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