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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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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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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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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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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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参照冀南新区办事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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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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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文件);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完成的防洪评价报告; 4.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文件(如不涉及第三方,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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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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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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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杨海芳 陈丽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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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杨海芳 陈丽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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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范军华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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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办结 |
杨海芳 陈丽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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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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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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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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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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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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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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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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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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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和鱼塘的批复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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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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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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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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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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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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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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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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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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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