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事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
|||||||
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
申请条件 |
经批准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3.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4.不得妨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
|||||||
申请材料依据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1.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1 |
|||||||
2. 证明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1 |
|||||||
3. 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工作方案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
||||
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1个工作日 |
|
||||
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王盼 |
1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
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
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
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
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
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