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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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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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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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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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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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A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证书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其中适合单台发证的为A1类产品、适合批量发证的为A2类产品; (二)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三)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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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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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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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副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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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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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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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渔业船舶建造合同书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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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渔业船舶名号审批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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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引进船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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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船舶注销证明(引进船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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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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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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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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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王盼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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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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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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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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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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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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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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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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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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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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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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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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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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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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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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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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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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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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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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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